于欢案随笔

  现在铺天盖地的舆论都在讨论于欢的案子,感觉不讨论一下于欢案就跟不上潮流了。几天前有位网友问我愿意做于欢的律师吗?我一愣,我说于欢案到现阶段已经有律师了,可见在大家的心里是多么希望帮助于欢,讨伐邪恶的催债人。
  在这个事件中大家都在讨论于欢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你是于欢你会怎么做?你是于欢的母亲你会怎么做?而我没有那么深刻的想法,只是随便说说,说到哪算哪。
  先说于欢的行为,现在舆论中有三种声音:一说故意伤人致人死亡,一说防卫过当,一说正当防卫,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由大到小。法院的判决将行为定性为故意伤人致人死亡,究竟是否公正应该说见仁见智。在司法系统工作的朋友都很避讳谈论这个问题,为什么?因为现在是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内外双重压力下说话稍有不慎就会变成指责的对象。但从语气里表露的信息能看出他们对这个判决还是没有什么太多异议的,因为在判决的描述上看有一个人死亡,其中另一名重伤者被从背后刺伤。
  现在舆论讨论的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就要从当时现场的状况是否具有紧迫性入手了,因为构成正当防卫的要素之一就是是否达到防卫的紧迫程度。我们从一点来分析当时的紧迫性和于欢的内心,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警察走出房间后,我们不展开讨论警察走出房间的原因(一种说法警察出去调查,另一种说法警察说不准动手后离开),总之伤害行为是发生在警察走出房间后,嫌疑人在内心崩溃后采取的自救行为。当时的现场我不想复述大家都应该比较清楚,作为一名22岁的青年做出这样的行为,我本人认为情有可原,综合案件其他因素于欢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接下来我们换一种思考方式和角度来探讨,一名民警接到报警然后出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是因为催债引发的报警行为,进一步了解确实存在债务纠纷,而且当事人一方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俗称“老赖”,现场没有发生打斗,并且我认为当时的情形也构不成非法拘禁,因此警察表示不准动手后离开,他忘了说一句不准侮辱人,他如果说不准有过激行为就好了。有人又会说应该把双方带到派出所去,但是把这一群人带到派出所去又有什么用呢?有人说应该起诉,先说一下这起案件中的高利贷月息是20%,也就是年化240%,利息远远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起诉法院是不保护这种借贷行为的。
  再往深里探讨这就是个社会问题,为什么社会上有这么多高利贷。昨天听了一场关于全球金融资本主义危机的讲座,说现在很多企业家们追求的都是市值,考虑怎么借到更多的钱,没有几个考虑实业的,所以资金链一旦断裂惨案就会发生。目前全球都处在金融资本危机当中,全球的经济学家也没有研究出很好的解决办法,但唯有劳动是创造财富本源,有点跑题了。
  就这样吧,最后我用一句结束今天的讨论,正所谓“善恶到头终有报 人间正道是沧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