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科普指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诈骗罪的量刑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分别是诈骗的数额标准和诈骗的情节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附:全国27省市诈骗罪数额标准

、市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依据

北京

5千

10万

50万

北京市高级法院等2011年12月30日《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12)7号),北京市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重庆

5千

7万

50万

重庆市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7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重庆市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天津

5千

5万

50万

天津市高级法院2011年《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天津市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浙江

6千

10万

50万

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贵州

5千

5万

50万

贵州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黔高法[2013]  181号)

河南

5千

5万

50万

河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山东

6千

8万

50万

山东省高级法院2012年《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北

5千

5万

50万

湖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2年《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2)9号)、湖北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安徽

5千

5万

50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8月1日《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陕西

5千

5万

50万

陕西省高级法院2013年《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规定》、陕西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南

5千

5万

50万

湖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湘高发(2012)3号]、湖南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

5千

5万

50万

上海市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山西

5千

8万

50万

山西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100号],山西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云南

5千

5万

50万

云南省高级法院2013年《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45号]

广西

3千

3万

50万

广西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

5千

5万

50万

四川省高级法院2011年《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

5千

5万

50万

江西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1年《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赣高法(2011)140号]

福建

5千

10万

50万

福建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3年《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闽高法[2013]263号]

江苏

6千

6万

50万

江苏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11年《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2011)370号],江苏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辽宁

6千

6万

50万

辽宁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辽宁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黑龙江

5千

5万

50万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1年《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黑高法[2011]250号),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

7千

7万

50万

河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2011年《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河北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青海

5千

5万

50万

青海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

6千(一类地区)、4千(二类地区)

10万(一类地区)、6万(二类地区)

50万(一类、二类地区相同)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海南

5千

5万

50万

海南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2013年《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吉林

3千

3万

50万

吉林省高级法院2014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内蒙古

5千

5万

50万

 

宁夏

3千

3万

50万

宁夏高级法院、检察院2014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