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为了百年后不给儿女添麻烦,预立遗嘱已经是很多老年人开始思考的问题,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一下代书遗嘱的特定要件。写遗嘱并不简单,我国法律对遗嘱有严格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因对相关法律规定知之甚少而导致所立遗嘱无效,不仅愿望未成,还给子女带来很多麻烦。
  请人代书遗嘱 却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
  甲与乙育有A、B、C、D、E、F共6名子女。他人为甲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其内容为:将涉案宅基地加盖的房屋和涉案房产遗留给F一人继承。该遗嘱上有甲的签名和指印、甲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但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且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是在没有见证的情况下加盖的。甲与乙因病相继去世,其后,A、B、C、D、E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本案遗嘱是由他人代甲书写,但该遗嘱上仅有甲一人的签名,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村民委员会在没有见证下加盖村委会的印章,故该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为无效遗嘱。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律师说法
  代书遗嘱至少要有3个人在场
  本案中,甲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
  对《继承法》第十七条的条文进行分解,有这样几层含义:一是代书遗嘱至少要有3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另两位为见证人;二是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三是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3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哪些人可以作为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律师建议:第一,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不可遗漏;第二,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应选择亲属之外的无利害关系的人见证;第三,可以邀请律师订立代书遗嘱。
  多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律师建议: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否则遗嘱很难生效;第二,变更遗嘱的内容也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做到依法变更;第三,如果对于订立遗嘱的法律规则不是很熟悉,可以向律师咨询,免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