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不还”型诈骗与正常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借钱不还”型诈骗,又称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它在主观意图、行为方式、还款态度上与正常借贷有着显著的区别:
(一)“借款人”主观意图
“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借款人”行为方式
“借款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借款人”还款态度
“借款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借钱不还”型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借款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借钱不还”型诈骗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借款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借贷式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借款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差异,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借款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借款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借款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借款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借款人”的真实心态。在借贷式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反之,如果借款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状况,或者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借款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借款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或者“借款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借钱不还”性质的重要依据。
结合以上三点可以综合分析和判断行为人“借钱不还”是否构成借贷式诈骗。
另外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民间借贷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